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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法的渊源的分类
1、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法律规范载体形式不同,→ 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 法律渊源与法律规范的关系→直接渊源(正式渊源)和间接渊源(非正式渊源) 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 → 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 法律渊源的相对地位→主要渊源、次要渊源 2、主要类型 (1)正式法律渊源:A、制定法: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表现为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在各国制定法都是正式法律渊源,现代英美法系中制定法的数量在增加、效力在提高。 B、判例法:表现为法院对于诉讼案件所作判决之成例,此种判决对于法院以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其作用有二:第一,指导和帮助法院此后的案件审理;第二,从判例中归纳出一般原则,对本法院和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由此可见,因为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没有第二方面的作用,故判例不是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律渊源。 C、习惯法: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 注意:习惯法中的习惯不是一般的习惯,实际上已是一种法律,与其他法律无区别,因此现代社会习惯法的地位已显著降低,成为制定法的补充形式。 D、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共同关心的问题确定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在当代社会国际条约是否成为正式法律渊源各国态度不一,即国际条约的效力问题各国规定不同,但从整体上看,国际条约这种法律渊源形式日益重要。 (2)非正式法律渊源:指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但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学说等 非正式法律渊源尽管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并非在裁判过程中不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