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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我国基本的法律渊源 特征:从内容上看,一方面内容涉及所有方面,另一方面规定的是最根本、最重大的问题;从地位和效力看,居首要地位,有最高法律效力;制定和修改程序严格 2、法律:作为法律渊源的法律是指狭义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前者是指比较全面地规定和调整国家及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基本社会关系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后者指规定和调整其他较具体社会关系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布的具有规范性内容的决定和决议,也属于法律渊源 3、行政法规 特指专门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行政法规的形式:国务院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的具有规范性内容的决定和命令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实际上指设区的市及其自治州以上地方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法律文件;设区的市及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要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施行,并报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备案 5、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仅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制定; 自治地区制定的自治条例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只适用于特区。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基本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在特别行政区内施行的法律。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享有自己的专属立法权,可以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但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法律的生效 7、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行政法规和本地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8、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政治、经济、贸易、军事、法律、文化等方面的问题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除条约外,国际条约的名称还包括公约、协定、和约、盟约、换文、宣言、声明、公报等。 国际惯例: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一些习惯做法和先例,通常是不成文的,最初被某些国家长期反复使用,后来为各国接受并承认其法律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