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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动物致人损害的类型和责任
(1)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该法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法第80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推定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3)野生动物致人损害,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特别法规定,由国家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