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之处
1)行为人都是二人以上;
2)行为人均实施了侵权行为;
3) 有损害后果发生;
4)不能确定损害后果由谁造成。
(2)区别:
1)过错不同。前者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共同过错;后者当事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不存在共同过错。
2)行为不同。前者所有行为人均实施了与侵害行为相关的行为,但造成实际损害的侵权行为只有一个,实质上是单独行为造成的损害 ;而后者每人单独行为均与损害后果有关。
3)损害后果不同。前者是单一的损害后果,即损害后果不可分。后者的损害后果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情况下存在可分性。
4)责任承担不同。前者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不能确定损害后果由谁造成时);后者:如果每个人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后果的,承担连带责任;不属于上述情况,如果能确定责任大小,各自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平均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