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区分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该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
)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该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分别财产制中对外债务如何承担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对于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按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3)共同财产中涉及到房产如何认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