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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宪法性文件
(一)《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1.确定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为政权基本制度。“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参议会)为人民管理政权机关。”“人民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选举各级代表,各级代表会选举政府人员。”“各级政府对各级代表会负责,各级代表对选举人负责。”“乡代表会即直接执行政务机关。”这说明各级权力机关准备由抗战时期的参议会形式,发展到民主集中制的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会议制度。 2.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人民行使政治上的各项自由权利,并受到政府的指导与物质帮助;政府保证采取各种方法,使人民免于经济上偏枯与贫困,免于愚昧和不健康;边区人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妇女除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以外,还应享有妇女的特殊利益。 3.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原则。“边区各少数民族,在居住集中地区,得划成民族区,组织民族自治政权。”并且“在不与省宪抵触的原则下,得订立自治法规”。 4.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原则。“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除服从法律外,不受任何干涉。”这是第一次明确提出司法权与行政权分立的原则,改变了以前将司法机关作为政府机构的组成部分和司法工作由政府直接领导的制度。 5.规定“耕者有其田”的原则。抗战胜利后,农民阶级同地主阶级的矛盾日益尖锐,农民已不满足减租减息,迫切希望拥有自己的田地。 《宪法原则》是陕甘宁边区人民长期革命斗争的经验总结,也是陕甘宁边区参议会起草边区宪法草案的基础。但由于内战全面爆发,该宪法草案未能提交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1947年10月10日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宣布了我党确定的八项基本政策,成为当时各人民政府的基本纲领。其主要内容如下: 1.号召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建立人民民主政权。 2.宣布党的新民主主义三大经济纲领。一是“没收蒋介石、宋子文、孔祥熙、陈立夫兄弟等四大家族和其他首要战犯的财产,没收官僚资本”;二是“发展民族工商业”;三是“废除封建剥削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 3.公布战争罪犯。《宣言》宣布“逮捕、审判和惩办以蒋介石为首的内战罪犯”。 4.规定各解放区的主要工作。《宣言》要求各解放区人民,“贯彻土地改革,巩固民主基础,发展生产,厉行节约,加强人民武装,肃清敌人残留据点,支援前线作战”,为前方作战提供巩固的后方基地,从各方面保障前方作战需要,推动了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的胜利。 (三)《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1.确定解放区的基本任务。以人力、物力、财力支援前线,争取全国革命胜利;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种建设,恢复和发展生产;建设民主政治,培养各种干部,吸收各种人才,奠定新中国的基础。 2.规定华北人民政府的基本方针、政策。军事方面,消灭国民党反动残余力量,完成解放全中国的伟大任务。经济方面,恢复发展农、工、商业,改革税制,不再加重人民负担。政治方面,整顿区村基层组织,自下而上建立各级人民代表会议,选举各级人民政府;保障人民民主自由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发展文化教育事业;消灭一切反动武装力量;没收敌方公共财产和四大家族及其他首要战犯财产,没收官僚资本企业;保护其他私人财产和工商业,保护和建设新解放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