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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30年7月,党中央成立“中国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负责草拟宪法。1931年11月7日,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通过了《宪法大纲》。1934年1月,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作了一些修改,最主要的是在第1条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的条文。该《宪法大纲》共17条,基本内容如下: 1.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这个专政的目的是要完成反帝反封建的革命任务,统一中国,以转变到无产阶级专政。这就以宪法的形式把中共“六大”规定的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义任务固定下来,同时也把中央“六大”确定的将民主革命转变为社会主义革命的纲领肯定下来,使《宪法大纲》具有纲领的性质和特点。 2.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体和政体。“中华苏维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各级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的地方的政治任务”。这说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联合城市小资产阶级的工农民主专政。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的组织原则。 3.规定了保障工农劳苦民众经济利益的各项政策。为了改善工人和农民的生活状况,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制定劳动法和土地法。为了保障工农利益,“采取一切有利于工农群众并为工农群众所了解的向社会主义走去的经济政策”。 4.规定了工农劳苦民众的权利和自由。在苏维埃国家里,工农劳苦民众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5.确定了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的原则。《宪法大纲》不但规定国内各族工农劳苦民众一律平等,而且“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即“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 6.规定了反对帝国主义和实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对外政策原则。《宪法大纲》从“彻底地将中国从帝国主义压榨之下解放出来”的目的出发,“宣布中国民族的完全自由与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华的一切特权,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无条件收回帝国主义的租界、租借地。 从上述可以看出,《宪法大纲》是对根据地革命斗争经验的总结,它以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了工农劳苦大众在党的领导下取得的成功,同时把民主革命的目标以及转变到社会主义革命的任务用宪法原则规定下来。所以,它不但有根本法的特点,又有纲领性文件的特点。其制定和实施具有重大意义,其基本精神符合党的“六大”制定的十大纲领精神,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体现工农劳苦大众愿望和根本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但是,由于党的革命经验还不成熟,《宪法大纲》也规定了一些“左”的政策原则。例如,在政权建设上,不加区别地剥夺一切剥削者的参政权和政治自由;在土地政策上,提出“以实现土地国有为目的”等。这些规定不符合当时的形势需要,不利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给革命造成了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