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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宪法性文件
(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于1911年12月3日通过,1912年1月2日修订,包括临时大总统、参议院、行政各部及附则等4章21条,其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1.采用美国总统制的政府组织形式,规定临时大总统集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于一身,不另设国务总理。临时大总统有统治全国及统率海陆军等权力;行政各部对临时大总统负责,对临时大总统有服从的义务,没有对其监督或制约的权力。 2.仿效美国三权分立制度,规定行政与立法两权分立的政权组织原则。《大纲》设立专章规定了行政权和立法权,行政权由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及行政各部执掌,立法权由参议院行使。参议院作为立法机关,由各省都督府所派参议员组成;参议员每省以三人为限,其派遣方法由各省都督府自定。至于司法权,《大纲》并未设立专章予以规定。虽然《大纲》有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的内容,但它并不是与行政、立法机关平行的三权分立机构。其设立与否,不是像美国等许多国家那样由宪法直接规定,而是取决于参议院和临时大总统的意见。实际情况是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临时大总统虽然颁布了一些法令,却从未提议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直到1912年4月1日临时政府夭折,临时中央审判所也未设立。 《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性质的政府组织法,它以法律的形式正式宣告了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君主专制制度的终结,首次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为南京临时政府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在中国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首次确立“主权在民”的宪法原则和民主共和的国家性质。第1章“总纲”开篇即明确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这从根本上否定了中国历代传统的“君权神授”、“朕即国家”的主权在君原则和君主专制制度,也与改良派主张的君主立宪、开明专制划清了界限。 2.采取列举主义原则,明确界定了中国的领土范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明文界定中国的领土疆域,有助于增强国人的国土意识。 3.全面规定了人民平等、自由的民主权利和法定义务,第一次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近代资产阶级所倡导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第6~12条具体规定了人民所享有的各项民主权利和自由,第13~14条规定了人民依法纳税和服兵役的应尽义务。 4.正式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权组织形式。第一章“总纲”第4条明确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第3~6章系统地规定了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各种国家机关,正式建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权组织形式。 5.采取一院制的议会制度,规定了国家立法机关的组成与职权。第3章“参议院”规定:“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6.以责任内阁制取代总统制,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与职权。 7.确立司法独立原则,规定了国家司法机关的组成与职权。 《临时约法》作为辛亥革命的产物,以西方的民主法治学说为理论基础,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为立宪依据,首次确立了“主权在民”的宪法原则和民主共和的国家性质,全面规定了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及其相应的法律义务,废除了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君主专制制度,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部宪法性文件。但是,由于受到阶级和历史条件的局限,《临时约法》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它没有提出中国民主革命的根本任务、保留了一些总统制残余等,在立宪观念和立法技术上也存在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