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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清朝入关后,为了统治人数众多的汉族居民以及多民族统一国家,在制定《大清律》的过程中,明确提出了“详绎明律,参以国制”的立法指导思想,要求参照明律的立法成果,积极与本民族传统及其习惯法有机结合,成为清朝历代立法的基本原则,并且取得了显著的立法成果。 (二)《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是乾隆五年(1740)正式颁行全国的一部基本法典。为7篇436条,主要是对附例进行了修订和增删,最后确定的附例为1049条。此后,确立了附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的定制,而律文基本未再进行大的改动。 (三)《大清会典》 为了加强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统治,规范各级机关组织及各级官吏的行政活动,有效提高国家管理的各项职能,清朝先后于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等五朝陆续编纂《大清会典》,又称《五朝会典》。其体例仿效《大明会典》,包括会典、各部院机构则例以及事例。康熙、雍正两朝采取以官统事、会典与则例合编的形式,分别编成《康熙会典》162卷、《雍正会典》150卷。乾隆、嘉庆、光绪三朝,由于则例不断增多,改用会典与则例分编的形式,分编完成《乾隆会典》100卷、《嘉庆会典》80卷、《光绪会典》100卷,另有《乾隆会典则例》180卷、《嘉庆会典事例》920卷、《光绪会典则例》1220卷。《大清会典》继承了《唐六典》和《大明会典》的立法传统,内容包括国家机关的设置、各级官吏的职掌及其行政活动准则等,是清朝各种行政法律规范以及相关事例的综合汇编。 (四)各部院则例 为了规范中央各部门的行政职责和办事规程,调整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清朝各部院的重要机构基本都制定有各自的则例,作为各部门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及办事规则。则例分为一般则例、特别则例和专门则例。一般则例针对各部门的一般行政职责及其相关事项而制定,如《刑部现行则例》、《理藩院则例》等。特别则例针对某些部门的特定职能或事项而制定,如《钦定八旗则例》、《兵部督捕则例》等。专门则例针对某些部门内部的某项具体事务、规程或细则而制定,如《六部处罚则例》、《吏部处分则例》等。则例是清朝首创的行政立法的重要形式之一,与会典共同构成了清朝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体系。 (五)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为了不断巩固和有效管理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多民族统一国家,清朝在大量颁行全国统一适用的普通法律法规的同时,针对周边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特殊情况分别制定了许多单独适用于该地区民族的专门法规。例如,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回疆则例;苗汉杂居章程);湘苗事宜;西宁青海番夷成例; 钦定西藏章程;西藏禁约十二事;台湾善后事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