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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明朝政权建立初期,面对社会动荡、形势混乱的局面,明太祖朱元璋吸取元朝政治黑暗、法制败坏的教训,确立了“刑乱国用重典”的立法指导思想。特别是针对元朝末年吏治腐败的严重问题,朱元璋非常注重整顿吏治,形成了“重典治吏”的法制原则,丰富了“重典治国”的立法指导思想。 为了有效地贯彻“重典治国”思想,朱元璋对汉武帝以来确立的“德主刑辅”思想加以改造,对德礼与刑罚的关系进行调整,重新阐释了先秦时期的“明刑弼教”思想。他主张不必机械地恪守“先教后刑”,而应根据统治需要和时势变化,强化刑罚手段辅助教化的突出地位和重要作用。 (二)《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 《大明律》是明朝最重要的基本法典,其制定和修订受到明太祖朱元璋的高度重视;从洪武元年(1368)起,历时30年,前后数易其稿,最终于洪武三十年正式完成并颁行全国。 《大明律》的篇章体例结构受到《元典章》的直接影响,一改《法经》以来历代成文法典的编制原则,而按照中央六部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职掌范围,分设名例律及吏、户、礼、兵、刑、工等六律,共7篇460条,是中国历史上成文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重大变化,具有条文形式简于唐律而内容精神严于宋律的立法特点。 (三)《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 为了贯彻“重典治国”特别是“重典治吏”的立法指导思想,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明太祖朱元璋仿照周公东征时对臣民颁定《大诰》的先例,亲自主持编纂了《大诰》四编,包括《御制大诰初编》、《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等四部分,共236条。其内容主要是朱元璋亲自审办的严惩臣民犯罪的重大案例及其训导臣民的文告和重刑法令,体现了“重典治国”特别是“重典治吏”的立法精神。 与明朝基本法典《大明律》相比,《大诰》具有刑事特别法性质,其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典。其突出特点是在《大明律》的法定刑名、罪名和定罪量刑原则之外,滥定罪名,滥施酷刑,无统一的定罪标准和量刑原则。朱元璋对《大诰》备加推崇,将其列入各级学校的必修科目和科举考试的重要内容,要求乡民学习、集会宣讲、尽人皆知,对明朝法制的影响极为深远。 (四)《问刑条例》 明朝的条例,是明律之外的单行法规,简称例。它一般是由司法机关根据典型案例拟定条文,经皇帝批准颁布,成为普遍适用的法律形式。例与律的关系是“律者万世之常法,例者一时之旨意”,因而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孝宗弘治十三年(1500),刑部拟定《问刑条例》297条,经皇帝下诏颁布,与律并行,作为补充。此后,《问刑条例》不断修订扩充。至神宗万历年间,最终增修《问刑条例》382条,附于《大明律》之后,以“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编成《大明律集解附例》,开创了律例合编并行的体例,为清朝立法所沿用。 (五)《大明会典》 《大明会典》是仿照《唐六典》编修的关于明朝官制官规的法律汇编。其最初的编纂始于英宗正统年间,至孝宗弘治十五年(1502)初步完成,但并未颁行。此后的武宗、世宗、神宗三朝重新修订增补,其中武宗《正德会典》和神宗《万历会典》曾下诏颁行,并传世至今。《大明会典》的体例,以六部等官制机构为纲,分别记录各级行政机关的设置、沿革、职掌等及其相关规定。在每一机构和官职之下,分别收录有关的律令、事例等内容,成为明朝典章制度和法律政令的汇编。后来的清朝也仿效《大明会典》,编纂了《大清会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