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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祖述变通”,“附会汉法”。“祖述”即以继承成吉思汗以来蒙古国的祖宗之制为基础。“变通”即根据需要有选择地吸收、参用唐宋以来的汉化法律制度。“附会汉法”即“以国朝之成法,援唐宋之故典,参辽金之遗制”,将蒙古旧制与汉法相融合。 2.“因俗而治”,蒙汉异法。元朝政权出于统治的需要,仿效辽代“因俗而治”的管理原则,针对蒙汉等各族居民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法律制度,以保障蒙古人的统治地位和各项特权,体现出民族歧视和民族分治的立法指导思想及法制特征。 (二)蒙古国立法 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后,仍然沿用本民族习惯和习惯法。在他统治期间,曾发布各种训令,并编写在纸卷上,称为“扎撒”。1225年,成吉思汗首次下令编辑《大札撒》,又称《扎撒大全》。这是蒙古国时期一部比较系统的习惯法,其内容庞杂而严酷,包括刑事、民事、军事、宗教、治安、审判等各个方面,对后来的元朝立法有很大影响。 1211年,成吉思汗曾采纳金国降将郭宝玉的建议,颁布了第一部具有汉化性质的《条画五章》,主要包括出军不得妄杀、重罪处死,其余杂犯量情笞决等内容,成为蒙古国正式立法的开端。中统元年(1260),忽必烈继位后,下令援用金国仿照唐律制定的《泰和律》,以适应其统治中原地区的需要。至元八年(1271),元朝正式建立,世祖忽必烈下诏禁用金国的《泰和律》,开始制定元朝的成文法律。 (三)元朝立法 元朝入主中原后,其立法既受宋朝法律特别是编敕、编例的影响,也保留有蒙古族的大量习惯法,因而内容繁杂,带有综合法律汇编的特点。 1.《至元新格》。 至元二十八年,世祖忽必烈下令右丞相何荣祖等编订《至元新格》,并刻印颁行,使各机构遵守执行。这是元朝统一后制定的第一部通行全国的成文法律,内容包括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个方面。 2.《大元通制》。 《大元通制》于英宗至治三年(1323)颁行,仿照唐宋律的篇目体例编订,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等20篇,共两千多条,内容包括诏制、条格、断例、别类四部分。它是元朝最系统、最完备的一部成文法律,代表了元朝最高的立法成就。其中的条格部分保存至今,称为《通制条格》。 3.《元典章》。 《元典章》于英宗至治年间完成,其内容是江西地方官府将世祖以来约五十年间的各方面的圣旨、条例的汇编,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共60卷,包括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等十大类别,下设373目,目下列有条格。它按中央六部行政机关分类的编纂体例,直接影响到明清律的法典篇目结构。《大明律》附载五服图的做法,在《元典章》中也已有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