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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立法概况
(一)《宋刑统》 宋朝建立初年,一度沿用唐末五代法律。至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命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主持制定《重详定刑统》,并下诏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全国,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印颁行的成文法典,史称《宋刑统》。 《宋刑统》的律文及疏议内容完全沿袭《唐律疏议》,而其体例结构则效仿唐宣宗时创制的《大中刑律统类》,并直接参酌五代后周显德年间的《大周刑统》制定而成,分为12篇、213门、502条,在部分律疏之后附有唐朝中期至北宋初年的敕、令、格、式。作为宋朝最重要的国家基本法典,《宋刑统》颁布之后虽曾有过几次修改,但其内容并无较大变化。 (二)编敕 编敕是将皇帝发布的针对特定对象或特定范围的制敕进行整理汇编,使之上升为具有普遍和长久效力的法律形式。编敕是宋朝最经常和最频繁进行的重要立法活动,是对《宋刑统》立法内容的重要补充或个别调整。自从宋太祖颁行《建隆新编敕》后,几乎各代皇帝都进行过编敕活动,并且设置有专门的编敕机构,不仅新帝继位或改元要进行编敕,而且地方机构也经常进行编敕,所谓“一司、一路、一州、一县又别有敕”。 北宋前期,编敕的立法地位和法律效力居于《宋刑统》之下,其主要作用是以敕补律,即作为《宋刑统》的补充。北宋中期以后,随着编敕的不断增多,其立法地位和法律效力迅速上升。特别是宋神宗时出于变法改制的需要,宣布“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进一步提高了编敕的地位,逐渐出现律敕并行甚至以敕代律的局面,影响了法律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三)编例 宋神宗以后,不仅编敕的地位迅速提高,而且开始出现编例,成为又一重要立法活动和法律渊源。编例是对例进行整理编辑,使其成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宋朝的例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朝廷或中央机关发布的指示或单行条例,称为“指挥”;另一种是中央司法机关审判或皇帝审断的典型案例,称为“断例”。编例始于北宋中期,盛行于南宋。自宋神宗首次颁布《熙宁法寺断例》和《元丰断例》后,宋朝的编例不断增多,内容也极为丰富。 (四)条法事类 编敕是以时间先后为序,将散敕加以汇编而成。由于内容未做分类,使用起来很不方便。南宋孝宗时,打破时间顺序,将敕、令、格、式等各种法律形式分门别类,综合编纂,完成《淳熙条法事类》,首创了“条法事类”的立法形式。其后的宁宗、理宗时期又分别编纂了《庆元条法事类》和《淳祐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原有80卷,现残存48卷,是目前唯一保留下来的有关行政、财税、经济、刑狱等方面的综合性法律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