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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立法概况
(一)曹魏律 曹魏律是魏明帝太和三年(229)制定的一部国家基本法典,也是魏、蜀、吴三国时期最有代表性的一部成文法典,当时称为《新律》,通常称为《魏律》或《曹魏律》。它以汉朝《九章律》为基础,吸收汉朝律令的大量内容,取得了以下四项重要立法成就: 1.删繁就简,系统地整理汉朝律令体系,将法典篇目增加为18篇,克服了《九章律》“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的缺陷,同时分门别类制定《州郡令》45篇、《尚书官令》、《军中令》等180篇,既精简了律令体系的内容,使其“于正律九篇为增,于旁章科令为省”,又把律令二者的性质和功能区分开来。 2.将《法经》及秦汉法典第六篇的“具律”提到第一篇,并把篇名改为“刑名”,既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也使其篇目的含义更加明确。 3.首次确立新的“五刑”制度,由死、髨、完、作、赎、罚金、杂抵罪七种刑名构成。它以劳役刑为主体,缩小秦汉以来的族刑连坐范围,为新刑罚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4.改《周礼》的“八辟”原则为“八议”制度,正式列入国家基本法典,使官僚贵族特权进一步法律化、制度化,推动了引礼入律的发展,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晋律 晋律是西晋建立之初的武帝泰始三年(267)颁布的,当时也称为《新律》,后人称为《晋律》或《泰始律》。它不仅是两晋时期最重要的国家基本法典,而且也是对南朝各代政权产生深远影响的一部重要立法,其主要成就有以下五个方面: 1.再次删繁就简,进一步系统地整理汉魏时期的律令体系,将《晋律》的法典篇目增加为20篇,同时制定《晋令》40卷,明确划定了律、令二者的不同性质:“律以正罪名”,属于刑事法律;“令以存事制”,属于非刑事法律;“违令有罪则入律”,从而达到了“刑宽禁简”的立法水平。 2.在法典首篇“刑名”之后新增第二篇“法例”,两篇共同构成法典总则,丰富了刑法适用制度的规定,完善了法典总则的内容。 3.将《魏律》首次确立的新“五刑”制度规范为死、髨、赎、罚金、杂抵罪五种刑名,并再度缩小亲属连坐范围,使刑罚体系向相对文明人道和系统规范的方向进步。 4.确立“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进一步引礼入律,使《晋律》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成文法典。 5.增加律疏注释,统一法律解释及法律适用。《晋律》由于过于精简,难免存在立法内容的疏漏和内容理解上的歧义。为了弥补这一立法缺陷,张斐、杜预分别对《晋律》进行注释,经晋武帝批准颁行,成为官方统一的法律解释,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后世遂将律文与注释合为一体,称为“张杜律”。 (三)北魏律 《北魏律》是先后经过太武帝、文成帝、孝文帝、宣武帝四代皇帝历时百年的修律活动,逐步完成的北魏最重要的基本法典,史称《后魏律》,共20篇。它作为第一个入主中原统一北方黄河流域的少数民族政权的重要立法,既吸收了汉、魏、晋等中原汉族政权的历代立法成就,也保留了北方少数民族部落的一些习惯法,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民族融合性质的成文法典。此后《北齐律》及隋初《开皇律》的制定,都直接受到了《北魏律》的影响,并为唐律所承袭。特别是《北魏律》首次将徒刑和流刑作为法定刑名,正式确立了死、流、徒、鞭、杖的“五刑”制度,使刑罚体系日趋规范。 (四)北齐律 《北齐律》是北齐河清三年(564)完成的一部重要法典,时称《齐律》。它在著名律学家封述等人的主持下,历时十余年,全面总结吸收《法经》以来历代的立法经验及技术,代表了当时最高的立法成就,故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其重要变革表现为四个方面: 1.对魏晋北朝以来各代的法典篇目及立法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整理、精简与合并,将法典篇章结构确定为12篇949条,这一法典体例直接影响到隋初《开皇律》、《唐律》和《宋刑统》。 2.将《晋律》和《北魏律》的“刑名”、“法例”两篇合为“名例律”一篇,使法典总则篇目及法典体例结构更为规范,此后的隋唐直至明清律首篇均为“名例律”。 3.对《北魏律》的“五刑”制度略作调整,改为杖、鞭、刑罪(徒)、流、死,使新“五刑”体系日渐规范化。 4.首次确立“重罪十条”的罪刑适用原则,后被隋初《开皇律》改定为“十恶”,其后为唐宋元明清历代所沿用。 (五)麟趾格 《麟趾格》是东魏兴和三年(541)制定的一部法典,因这次“删正刑典”的立法活动是群臣于麟趾阁完成而得名。格作为一种法律形式,起源于汉朝的科。北魏“以格代科”,仍作为律的补充。《麟趾格》首次将格的地位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典,其内容属于刑事法律。隋唐时期,格成为四种重要法律形式之一,其内容则是国家机关“禁违正邪”的行政立法。 (六)大统式 《大统式》是西魏大统十年(544)完成的一部基本法典。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式源于秦汉时期的品式章程。西晋制定《户调式》,式成为独立的土地、赋税等方面的经济法规。西魏将先后制定的“三十六条新制”编为《大统式》5卷,首次将式的地位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典。隋唐时期,式成为四种重要法律形式之一,其内容属于国家机关“轨物程事”的办事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