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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第一个阶段是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阶段。西汉建立初期,由于长期战乱,致使经济凋敝、政治动荡、国库空虚。为了巩固新生政权,汉初统治者吸取秦朝灭亡的教训,废止了“专任刑罚”的重刑主义思想,转而采用战国以来形成的黄老思想为指导,实行“无为而治”的政治思想、“轻徭薄赋”的经济思想和“约法省刑”的法制思想。如“约法三章”是西汉政权正式建立前的一项立法活动。楚汉之争后期,刘邦攻入咸阳,为争取民心支持,稳定社会秩序,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这是秦朝法制结束的标志和汉朝立法的开端。 第二个阶段是汉武帝时“德主刑辅”与古代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阶段。为了消除地方分裂因素和统治危机,董仲舒结合儒家春秋公羊学说和阴阳五行学说,从“天人感应”和“君权神授”理论出发,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春秋大一统”的政治思想和“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得到汉武帝的赞赏和采纳。“德主刑辅”以德礼教化为主要统治方式,以刑法手段为辅助治理工具,礼刑并用,恩威并济,有助于缓和社会矛盾,维护君主专制政权的长治久安,因而成为此后两千多年官方意识形态中居于主流地位的正统法律思想。 (二)《九章律》与“汉律六十篇” 西汉政权建立后,高祖刘邦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下令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制定了汉朝的基本法典《九章律》。它在《法经》创立、秦律沿用的六篇的基础上,新增户律、兴律、厩律等三篇。户律主要是与普通民户直接相关的户籍、赋税及婚姻家庭等规定;兴律主要是兵役徭役征发及城防守备等规定;厩律主要是畜牧生产和驿传管理等规定。与此同时,高祖刘邦还接受儒生叔孙通建议,制定了《傍章》18篇,作为朝廷礼仪制度的规定。至汉武帝时,为适应社会形势变化的需要,又命张汤制定宫廷警卫方面的《越宫律》27篇,赵禹制定朝贺制度方面的《朝律》6篇。后人将以上四部律统称为“汉律六十篇”,构成汉律的主干内容。 (三)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汉朝的法律形式比秦朝的有所规范,主要有律、令、科、比四种,其中又以律、令二者为主体。律是汉朝基本法律形式,属于最重要的国家成文法。其中既有以《九章律》为核心、以“汉律六十篇”为主体的综合性法典,又有大量单行律,如《金布律》、《上计律》等。汉律以刑事法律为主,也有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等方面的内容。 令是朝廷发布的诏令或法令,属于律的重要补充,所谓“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但它也可以更改、替代甚至取消律,因而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汉朝令的数量不断增多,调整范围很广,因而曾被分类编成令甲、令乙、令丙等。 科是规定某些具体事项的单行法或专门法,是律、令等基本法律形式的补充,一般认为是由秦代的“课”发展而来。如《释名》称:“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也。”它以单行条款或具体事项的规定,对律令进行补充或者变更,故称“科条”或“事条”。其内容以定罪量刑的刑事法为主,同时也有一些非刑事法的规定。汉朝的科的数量繁多,时人有“科条无限”的说法。 比即比附之义,又称决事比,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比附援用官方认可的典型案例作为审判依据,或是比附援引同类法律规定进行类推。比在汉代使用非常广泛,武帝时仅死罪决事比就有13,472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