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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重法 1.“缘法而治”。秦始皇坚持“以法治国”的“法治”原则,通过一系列立法活动,建立了“事皆决于法”的法制体系,作为管理国家、治理社会和统治民众的重要工具。 2.“法令由一统”。秦始皇统一全国后,“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首创“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的立法原则,为“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统治提供了法制保障。 3.严刑重法。秦朝片面地推行“专任刑罚”的法制思想,背弃先秦法家“以刑去刑”的重刑目的,导致“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迅速激化社会矛盾并瓦解了秦朝统一政权。 (二)主要法律形式 秦朝的法律形式,以律、令二者为主体,其他各种法律形式为补充。律即秦律,是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属于国家正式制定和颁布的普通成文法,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令是朝廷发布的诏令、政令或法令,是秦律的重要补充。由于令可以修改甚至替代律的某些规定,因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地位。秦朝统一全国后,规定皇帝发布的“命为制,令为诏”,制和诏成为令的重要渊源。 法律答问是以问答的形式,由官方对法律内容、立法意图及司法程序作出的法律解释,可以作为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因而也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形式。 封诊式是式的一种,属于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遵守的原则规定、程序要求以及文书程式,其中也记录了一些供司法机关参考的重要案例。 廷行事是司法机关审理、判决并已生效的案例或者具有指导意义的先例,当法律无明文规定时,可以作为司法官员审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此外,程作为章程或规章,课作为检验、考核、督课性质的立法,也是当时的法律形式。 (三)云梦秦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城关睡虎地11号秦墓中出土大批秦代竹简,共整理拼复出1155支,包括10种内容。其中关于法律方面的内容有四类:一是秦律,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和《秦律杂抄》三种,约有《田律》、《仓律》等27种律名;二是“法律答问”,相当于法律解释;三是“封诊式”,是关于司法审判原则、调查勘验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或文书程式,其中也包括一些案例;四是“为吏之道”,属于为官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云梦秦简的发现,使两千多年前早已失传的战国后期至秦朝前期的法律得以重见天日,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历史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