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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立法指导思想
(一)一断于法 针对周礼及儒家倡导的“礼治”、“德治”思想,法家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坚持“以法治国”的“法治”原则。如商鞅提出“缘法而治”,慎到提出“事断于法”,韩非强调“以法为本”。 (二)刑无等级 针对长期存在的宗法等级制度和贵族法律特权,商鞅主张“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韩非要求“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三)轻罪重刑 商鞅从对“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的认识出发,提出“行刑重轻”原则,对轻罪也适用重刑,从而达到“以刑去刑,刑去事成”即遏止犯罪和消灭刑罚的目的。他认为:“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韩非也谈到:“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 (四)法布于众 法家认为,立法的目的是让“万民皆知所避就”,因而主张公布法律,以便于普及和实施。韩非强调:“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为此,他们都要求法律“明白易知而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