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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立法概况
(一)“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 西周建立者吸取夏商两代因其严刑峻法、残暴统治而导致灭亡的教训,以“以德配天”的天道观和“敬德保民”的政治观为指导,进一步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所谓“明德”,即彰明德治,以德礼教化治理国家,管理民众。所谓“慎罚”,即慎用刑罚,大德小刑、先教后刑。这就从夏商两代专任刑罚、一味镇压的“刑治”思维,发展成为注重德礼教化、强调礼刑并用的“德治”理论,完美地超越了夏商两代天命论和神权法的局限性,并为后世“德主刑辅”思想的产生和发展创造了条件,因而是中国传统法制指导思想的重大创新。 (二)立法活动 1.“九刑”与《吕刑》。 《左传》昭公六年称:“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是西周前期“刑书九篇”的统称,其内容是周人在早期社会发展中逐步形成的刑事习惯法。不过,也有人把墨、劓、剕、宫、大辟五刑与赎、鞭、扑、流四种刑罚合称为“九刑”。 进入西周中期,“王室衰微”,“诸侯有不睦者”,周王室的政治经济实力有所下降,周天子的权威地位开始衰落。为了挽救统治危机,缓和社会矛盾,打击违法犯罪,周穆王下令司寇吕侯对“九刑”内容进行修订,完成了《吕刑》这部新的刑书。由于吕侯后来被改封为甫侯,故《吕刑》又名《甫刑》。 2.《周礼》。 周公为了消除内忧外患,维护政权统治,稳定社会秩序,决定通过制礼作乐的立法活动,逐步建立起一套以《周礼》为核心的礼乐政治法度和伦理道德规范,作为西周政权全面调整和规制整个国家及其各种社会关系的根本大法。 在《周礼》长期形成和最终制定的过程中,确立了一项礼制的基本原则,即“亲亲”、“尊尊”。“亲亲”是一条别亲疏、序长幼的宗法伦理原则,它以宗法血缘关系和伦理道德亲情为基础,主张“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要求每个人都亲敬和爱护自己的亲属,特别是孝敬以父权家长、族长和宗主为首的尊长。“亲亲父为首”,它以孝为核心,强调长幼有序、男女有别,旨在维护家庭、家族、宗族内的宗法伦理道德秩序。“尊尊”是一条别贵贱、序尊卑的身份等级原则,它以“名位不同,礼数亦异”的法律地位为基础,要求下级对上级、小宗对大宗、臣民对君长、卑贱者对尊贵者必须绝对敬事和遵从,严守等级名分,严禁违法僭越。“尊尊君为首”,它以“忠”为核心,强调身份地位的等级差别,旨在维护君臣、贵贱、尊卑间的社会秩序。 (三)礼与刑的关系 西周的礼与刑作为两种基本法律形式,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互为补充,相辅相成,既有紧密联系,又有显著区别。 首先,从二者的紧密联系来说,礼与刑都是当时的习惯法,都具有法的性质即法的规范性和强制力。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寓刑于礼”,“律出于礼”;“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其次,从二者的相互区别来看:一是礼与刑的内容性质和功能作用不同。礼是统治者制定或认可的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指导性、禁止性或强行性规范,全面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社会等级秩序和日常行为规则,注重德礼教化,侧重于积极的预防,其功能作用在于正面地指导、规制或强行禁止。刑是统治者制裁违法犯罪的惩罚性规范,注重刑事镇压,侧重于对行为后果的处罚,其功能作用在于惩治、震慑和遏制违法犯罪。这就是古人所说的:“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二是礼与刑的适用原则和实施对象不同,这就是《礼记•曲礼上》所概括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西周实行宗法等级制度,礼与刑从制定目的到适用原则的不同,实际反映了它们的特权法性质。所谓“礼不下庶人”,并非庶人以下的平民百姓完全不受礼的规范、调整和约束,而是说礼的制定及其适用是有等级差异的,为大夫以上的各级贵族制定的不同等级的特权性礼,庶人以下的平民百姓是无权享用的,否则就是违制僭越,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礼不下庶人”实际是说礼是一种“名位不同,礼数亦异”的特权性、差异性的礼。所谓“刑不上大夫”,并非大夫以上的贵族违法犯罪完全不受刑罚的制裁,而是说刑罚的制定是针对庶人以下的平民百姓,而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各级贵族的;即使他们有违法犯罪的行为,也可以享有同罪异罚的司法特权,获得减刑、换刑甚至免刑的优待。 (四)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是以父权家长制宗族组织为基础,以父系血缘亲属关系为纽带,旨在维护家庭、家族、宗族组织内部及其成员之间远近亲疏关系和长幼尊卑秩序的一种宗祧继承制度以及伦理道德规范。 首先,在国家权力分配和财产继承制度方面,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的宗法原则。周天子作为姬姓贵族的宗子和各支宗族的大宗,世袭中央王国的统治权和财产权;同时以“授民授疆土”的宗法分封制,将周王国以外的土地及其土地上的人民分配给各地诸侯,建立各个封国政权。受封诸侯作为周天子的支子和小宗,世袭封国内的统治权和财产权;同时作为本支宗族的宗子和大宗,将封国内的土地分配给卿大夫作为封地,卿大夫也可以将一部分封地再分配给士作为封邑。卿大夫和士世袭享有在其封地或封邑内征收贡赋等财产权,但并不拥有像诸侯那样独立行使的统治权。 其次,在家族、宗族制的政权结构和社会关系中,西周实行宗法等级制原则。从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等各个政权及各级贵族,到庶人以下的各个家庭、家族及宗族,必须遵循嫡庶有别、长幼有序的宗法等级制原则,坚持小宗服从大宗、支子服从宗子、诸弟服从长兄,不得有违制逾越等行为。 最后,西周实行宗族国家制度,其组织结构分为两级即周天子直接控制的中央王国和各地诸侯独立管理的地方封国。国家各级政权和社会结构以家族、宗族组织为基础,国家政权与掌控国家政权的宗族的族权合而为一,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等各级贵族同时就是各支宗族的宗主。因此,西周制定的礼乐法度,既是国法也是宗法,既适用于整个国家也适用于各个宗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