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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注意: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以本节犯罪论处。 (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否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后者不以牟利为目的。 (2)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 以牟利为目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3)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否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