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非法学)科目全程课程,限时低至399元
(1/3) 法与社会的相互作用
1、社会是法律的基础; 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总之,法以社会为基础,不仅指法律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而且还指法律变迁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基本一致。 注意:马克思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社会共同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 2、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通过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而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 法对社会的调整,还表现为通过法律对社会机体的疾病进行疗治。 注意:法律不是万能的。在某些社会关系领域,法律的控制不是唯一的手段。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