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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立法程序的特点
1、特点:第一,法的制定是国家的专有活动,是国家机关进行活动的法律形式之一。第二,法的制定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第三,法的制定是制订、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2、(1)法律案的提出 A、向全国人大:两团(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两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两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B、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两委)委员长会议+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两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法律案的审议 A、“三读”制度。先由提出法律草案的机关或人员指派负责人员向全体会议作报告,由常委会委员分别研究,征求意见,一般经三次会议再审议通过 B、审议的形式有多种。代表小组会议、人大常委会和委员长会议、人大主席团会议、代表团会议、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等 (3)法律草案的表决 具有决定意义的一个步骤,表决是通过的前提,通过是表决的一种结果。;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的方式:a、公开表决和秘密表决;b、整体表决和逐步表决;c、全民公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4)法律的公布 :不可缺少的最后一个步骤,法律生效的前提;必须由特定的机关或人员采取特定的方式进行;我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公布方式:我国公布法律的正式刊物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法律生效:a、自公布之日起生效;b、法律公布后经过一定时间生效;c、法律公布后按照不同地区收到法律的时间不同而规定不同的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