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有不同的结果。
1、一般分类:
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 →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
法律规定的内容 → 实体法和程序法
法律地位、效力、内容、制定主体、程序 → 根本法(成文宪法)和普通法
法律的适用范围 → 一般法和特别法
法律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 → 国内法和国际法
法的历史类型 → 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调整对象 → 宪法、刑法、民法等法律部门
历史渊源、表现形式 →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2、特殊分类:
调整对象的性质 → 公法和私法(大陆法系)【乌尔比安】
创立方式 → 普通法和衡平法(英美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