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
法学(法律科学)是一门以法(或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其基本含义包括:
(1)法学是一门科学,其方法具有科学性,理论具有规范性。
(2)法学是一门人文社会科学,既有社会科学的性质,又有人文科学的性质。注意:它不是自然科学。
2、研究对象——“广”
从对象上看
凡与法律的运作有关的问题和现象(如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规则、法律意识以及与其相关的各种条件和因素)都属于法律现象的范畴。
从任务上看 既要考察法的产生、发展过程及其规律性,又要比较研究各种不同法律制度的特点、异同和相互关系;
既要研究法律自身运作的机制和规律性,又要研究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既要研究现实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又要研究法的目的、功能、价值和作用效果。
从层次上看 最浅层是创制和适用法的方法和手段;
次层是法学原理、原则;
最深层是法的规律性。
3、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实际上是指由法学的各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分类角度 分类结果
认识论
理论法学: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则(法理学、法律思想史等)
应用法学:研究现实的国际、国内法律制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国际法学等)
法律部门
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等
法律的制定到实施 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法学本科、边缘法学
4、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1)产生条件
不是有了法就有了法学!
要有法律现象材料的一定积累
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2)中国的法律发展
法学在春秋战国时期有了发展,出现了法家、儒家等直接或间接探讨法律的学派。
在西汉中期后,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
鸦片战争后,清末修律,法学领域传入西方法律思想。
(3)西方的发展
时期 法学发展情况
古希腊 最早
古罗马 法学已发展成为一门独立学科
中世纪 法学丧失独立性,成为神学的一个分支
12到16世纪 罗马法复兴。出现了以研究和恢复罗马法为核心的新的法学(主要是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之后是评论法学派)
17到18世纪 自然法学派
19到20世纪 法学流派出现,主要有社会法学派、分析实证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