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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概念与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国家的立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的规定意味着全国人大是国家权力的最高体现者,集中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因此,就其地位而言,全国人大在我国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于全国人大之上,也不能与它并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决议,其他国家机关都必须遵照执行。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这表明,我国实行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相结合、以地域代表制为主的代表机关组成方式。根据现行选举法和组织法,代表以间接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军队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名额总数不超过3 000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各选举单位代表名额比例的分配。全国人大行使职权的法定期限即每届任期为五年。在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委员2/3 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但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以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1982年《宪法》已经过4次修改,共有31条宪法修正案。同时,全国人大是进行宪法监督的最高机关,其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监督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各种规章是否符合宪法的原则和条文规定;监督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为实施宪法而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主要包括民刑法律、诉讼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等。由全国人大行使这些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修改基本法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除外),但有两个限制:一是修改不能与基本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二是只能进行部分的修改和补充。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全国人大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对于以上人员,根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提出的罢免案,全国人大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在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过半数的同意后,予以罢免。 (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全国人大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有关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等等。 (5)最高监督权。全国人大有权监督由它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这些国家机关都要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具体地说,全国人大听取并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有权改变或撤销后者不适当的决定;听取、建议修改和通过国务院的工作报告;听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央军委主席也要向全国人大负责。 (6)其他职权。《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这一弹性条款为全国人大处理难以预料的新问题、重大的紧急问题提供了宪法依据。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 全国人大的工作方式是举行会议。全国人大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 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全国人大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全国人大代表。每届全国人大的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召集全国人大临时会议。全国人大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全国人大会议公开举行;在必要的时候,经主席团提议、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全国人大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全国人大会议;其他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列席全国人大会议。 5、工作方式 全国人大通过法律案以及其他议案,选举和罢免国家领导人都要经过以下四个阶段: (1)提出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2)审议议案。对国家机关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对代表团和代表提出的议案,则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3)表决通过议案。议案经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并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或其他方式通过。宪法规定,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4)公布法律、决议。法律议案通过后即成为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疑难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是按专业分工设立的辅助性工作机构。全国人大现设有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和华侨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任务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 审议、拟定有关议案或提出有关报告,交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处理。具体包括: (1)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2)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审议全国人大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备部委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并提出报告; (4)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报告; (5)对属于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此外,各专门委员会还有一些与本委员会职责有关的特殊工作。 专门委员会是常设性的机构,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选举产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个别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任命若干全国人大代表的专家作为委员会的顾问,他们有权列席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与全国人大任期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