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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家机构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它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1)阶级性。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了实现自己的使命而设立的政治组织,国家机构的权力运作和职责都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2)历史性。国家机构是一定历史范畴的产物,是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也会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3)特殊的强制性。国家机构是一种国家组织,拥有特殊的强制力,即以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为主要内容的国家暴力。因此,国家机构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组织。 (4)组织性。国家机构具有的组织体系。其设置、职权划分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不同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组成完整严密的整体,保证国家基本职能的实现。 (5)协调性。国家机构根据宪法划分职权,国家权力按照行使职权的性质和范围的不同而分工行使;同时各个国家机关之间又相互协作、互相配合,共同为实现宪法规定的目标而运行。 2、国家机构的历史发展 (1)新中国建立至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的中央国家机关体制。根据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机构,也是建国初期的集体国家元首。它对内领导国家政权,行使国家立法权,组织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决定国家重大问题;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和秘书长组成。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召集和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领导中央人民政府的工作,副主席和秘书长协助主席执行职务。此外,建国初期由于地区差异及交通、通讯落后诸多因素,又考虑实际工作的需要,在中央和省之间设立了既为中央人民政府领导和监督地方政府工作的派出机关,又为最高一级地方政权机关的大行政区一级的国家机构。东北、华北称人民政府委员会,华东、西北、 中南、西南称军政委员会。到1954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根据国际情况的变化,撤销了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在普选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之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由它选举产生的本级人民政府委员会既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又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署都是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并受上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署的领导和监督。 (2)1954年《宪法》颁布之后至“文化大革命”开始前的中央国家机关体制。随着政权建设的巩固,1954 年6月,在第一次基层普选和陆续召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础上,1954年9月15日,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9月20日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标志着我国中央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根据1954年宪法和上述法律的规定,国家机关的组成主要有: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3)从“文化大革命”开始至1982年《宪法》颁布之前的中央国家机关体制。1966年5月,席卷全国的“文化大革命”开始。中共中央文化革命领导小组和中共中央军委办事组实际取代了大部分国家机关的职权。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长期没有召集和举行会议,国家主席长期空缺,国务院的职权被严重削弱, 最高人民法院受到不断冲击和破坏,最高人民检察院名存实亡,整个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陷入全面危机。 1976年10月,“四人帮”被粉碎,我国政治生活逐渐走向正常。1978年2月26日至3月5日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对1975年《宪法》进行了修改,通过了1978年《宪法》,但这部宪法除了重新设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补充了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一些职权外,与1975年《宪法》关于中央国家机关的规定相比,内容并没有什么大的变化。尤其是仍然没有设置国家主席。因此,1978年《宪法》颁布后的中央国家机关组织体系仍不健全。 (4)现行宪法颁布至今的中央国家机关体制。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这部宪法与1978年宪法相比,在中央国家机关的建设方面作出了较大的变动。主要内容有:加强和改进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恢复了国家主席的建制,设立了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等。 3、国家机构的体系 国家机构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两大类。 (1)中央国家机关是国家最高层次的政权组织体系。我国的中央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我国的地方国家机关,依据宪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国家机关分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乡、民族乡、镇的国家机关分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注意,乡级没有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