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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平等权
1、平等权的涵义。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平等权具有下列涵义: (1)平等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它意味着全体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 (2)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的基本义务。公民有权利要求国家给予平等保护,国家有义务无差别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平等地位。国家不得剥夺公民的平等权,也不能允许其他组织和个人侵害公民的平等权。 (3)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平等不能和特权并存,平等也不允许歧视现象存在。 (4)平等权是贯穿于公民其他权利的一项权利,它通过其他权利,如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受教育权平等而具体化。 2、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规定。 平等权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的平等权是宪法的基本要求。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33条第3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5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4条第1款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第48条第1款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3款规定,“国家保障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第36条第2款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平等权与合理差别。 在宪法中,我们所说的平等保护,从原则上来讲,对于所有的公民应当采取无差别的待遇,除非存在进行差别待遇的合理理由。尤其是不得把种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作为法律上的不同对待的理由。一般来说,判断政府的措施是合理差别还是违反平等保护的歧视性做法的标准如下:首先,政府进行区别对待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实现正当的而且是重大的利益;其次,这种区别对待必须是实现其所宣称的正当目标的合理的乃至是必不可少的手段;最后,政府负有举证责任。 合理差别有以下几种具体类型: (1)由于年龄上的差异所采取的责任、权利等方面上的合理差别。我国《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才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属于这种类型。 (2)依据人的生理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比如女性的孕期保护。 (3)依据民族的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我国法律对于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实行的优待措施。 【疑难点】“法律适用平等说”PK“法律内容平等说” 有关平等权的效力范围,存在这样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平等权仅仅限定于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而不包含法律内容上的平等,这一学说也被称之为“法律适用平等说”。由于这种学说实际上否定了平等原则对立法者的拘束作用,所以在外国宪法学上也被称为“立法者非拘束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平等权并不限于人们在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还应包含人们在法律内容上也享有平等的权利。立法者不能制定违反平等原理或原则的法律,特别是不能就特定团体制定优惠条款或者歧视条款,其目的在于禁止立法机关的恣意立法。这种学说也被称之为“法律内容平等说”或“立法者拘束说”。我国目前宪法学中有人主张“法律适用平等说”,主要理由是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具有阶级性,所以人民和敌人在立法上是不能讲平等的。这种观点具有鲜明的时代烙印,但它在理论构成上却存在很大的逻辑上的不融贯之处。 实际上,“法律内容平等说”对“法律适用平等说”的批评是非常有力的。如果我们仅仅承认法律适用的平等,可能会带来这样的结局:假如现实中存在诸如歧视女性就业权的具有不平等内容的法律,那么,忠实地执行这一法律,其实只会维护男女不平等的状况,而不能真正实现男女平等。也就是说如果法律本身不公正,那么透过严格的法律适用平等,结果恰恰是加重了恶法造成的弊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