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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
1、概述 宪法监督是宪法保障的核心内容,在方式上主要表现为违宪审查。第一是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文件的合宪性。第二是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 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行为的合宪性。 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由特定的机关对立法行为以及其他行为进行审查并处理的一种制度。这里的立法行为不仅包括制定法律的行为,还应该包括制定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在原理上,违宪审查制度是基于宪法作为高级法而产生的。 1、违宪审查的对象。从抽象意义上讲,违宪审查的对象应该是特定主体的行为,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只是行为的表现形式。具体来说,违宪审查的对象主要有:国会或者其他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地方的立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行为,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选举行为等。 2、违宪审查的模式 1800年,联邦党人在总统大选和国会选举中均失败,为了保证联邦党人在美国权力体系中的地位,亚当斯总统在卸任前任命了一批司法官员,其中包括13名治安法官,由于这批治安法官是在午夜任命的,因而又被称为“午夜法官”,马伯里是其中之一。但是,亚当斯总统尚未签署完马伯里等人的任命状就告卸任,杰佛逊总统上任后,要求国务卿麦迪逊将马伯里等人的任命状“扔进垃圾篓”。马伯里诉至最高法院,根据1789年的《司法条例》,要求最高法院向麦迪逊发布强制令,向马伯里发放任命状。 (1)审查的对象包括国会通过的一切法律、法令和政府制定的一切从行政法规、行政命令和规章制度的合宪性,可以撤销违反宪法的任何法律、法令和命令; (2)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属事后审查,最高法院不得主动审查国会和政府的法律、决议和命令; (3)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属具体审查,而非抽象审查,对法律合宪性的审查必须有具体案件以为附丽,而且最高法院不得迳直宣告违宪的法律无效,只能宣告在本案中不适用,但依遵循先例的原则,该法律实际上被宣告无效。 3、违宪审查的方式 (1)事先审查。事先审查也是一种预防性审查,是法律、法规或其他的法律文件在发生效力前,或行为还没有实施前,由特定的机关所作的一般性审查。这种审查往往带有一种抽象性和非针对性,而且并不是为了维护具体利益。 (2)事后审查。事后审查是指法律、法规或其他的法律文件在发生效力后,或者行为已经实施后,由特定的机关所作的具体审查。这种审查具有针对性,维护的是具体的利益,在社会生活中影响比较大。事后审查包括两种形式:附带性审查与宪法诉愿。附带性审查是指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出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法规存在着违宪问题,而由法院对该法律、法规进行的审查。附带性审查也是个别性审查,局限于特定案件的审理上,维护的是具体的利益。宪法诉愿是公民就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诉讼的一种方式。宪法诉愿也是一种具体的审查,因特定公民提出申请而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