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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宪法制定
制宪权,是指人民创制宪法的权力。但具体行使制宪权的是立宪机关,如制宪会议。最早系统提出宪法制定权概念及其理论体系的学者是法国的西耶士,他认为国民不受制于宪法,国民拥有制宪权。制宪权、修宪权与立法权是属于不同层次的权力形态。制宪权是一种原生性权力。修宪权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一种派生性的权力,通常由宪法确定其行使的主体、程序和限制等方面的内容。而通常意义上讲的立法权,是制定一般法律的活动。这种立法活动要遵从制宪权的宗旨,不能脱离制宪的目的与原则。 在所有自由国家中——所有的国家均应当自由,结束有关宪法的种种分歧的方法只有一种,那就是要求助于国民自己,而不是求助于那些显贵。如果我们没有宪法,那就必须制定一部:惟有国民拥有制宪权。 ——西耶士《第三等级是什么》 1、制宪权的主体是制宪权得以运行的首要因素。在历史上,君主、少数组织、特定团体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制宪权主体。但按照西耶士的观点,只有国民才可以构成制宪权主体。事实上,国民成为制宪权的主体是现代宪法的一个基本特点,是近代宪法发展的结果,为现代各国宪法所普遍确立。为了能够有效地行使制宪权,国家通常根据需要成立制宪机关,如制宪会议、国民大会、立宪会议等形式的机关。 2、宪法制定的程序 (1)成立专门的制宪机构。(2)提出宪法草案。(3)宪法草案的通过。宪法草案成为宪法,一般要求代表机关以专门的、严格的程序予以通过。 (4)公布。宪法草案经过一定的程序通过后,一般由国家元首予以公布。 【小辨析】制宪机关与宪法的起草机关的区别 (1)制宪机关是行使宪法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宪法的起草机关是专门的工作机构,不能独立行使制宪权。(2)制宪机关是一种常设的机构,而宪法的起草机关具有临时性,一旦宪法的起草任务完成就宣告解散。(3)制宪机关有权批准和通过宪法,宪法的起草机关则没有此权。(4)制宪机关是经过选举产生,而宪法的起草机关往往是经过任命的方法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