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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人民主权原则
1、 从“君权神授”到“人民主权”。 2、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美国的《独立宣言》 只要管治人民的法律是人民自己制定的,那么人民在法律下还是自由的。 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 人民主权原则又被称为主权在民原则。主权被称为最高权力。近代意义上的主权概念是法国人博丹在《共和六书》中提出来的,他认为凡属国家,必有一种最高权力,其不受任何人为的法律的限制,而只受上帝的法律或自然的法律限制。主权的最初表现形式为君权神授,也就是所谓的君主主权。随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出现了君主主权向议会主权的转变。18世纪后半期,北美殖民地人民根据无代表不纳税的理论,主张只有他所在州议会才能够代表人民,英国议会并不能代表他们。人民既然可以通过授权产生州议会,他们当然也有权力进行更大范围的授权建立一个强有力,又能够保障公民自由的联邦政府。人民主权原则认为国家是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所以国家的最高权力应该属于人民而不属于君主。1982年《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林肯的三民主义:民有,民享,民治。